第十二条

有效

船舶户牌、船民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号并制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发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船民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