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