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并推行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