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节能产品开发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对节约能源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从节约能源价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单位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资金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