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作为扶持的重点领域,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开展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