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