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