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限期整顿和改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