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条有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