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产品的监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印制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