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奖励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考核工作。
公安、海关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