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