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被检验方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担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结果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检验的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复检。复检结论为终局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申请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