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聘任产品质量监督员。产品质量监督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可以执行产品质量抽样和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须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产品质量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证件,但不得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职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