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执法徽章,使用国家或者本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标准、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的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产品,依法取证;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经县级以上产品质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