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种质特性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选种选配、科学饲养、疾病防控,建立伊犁马良种繁育体系。自治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伊犁马本品种选育方案,实施本品种选育,巩固、提升伊犁马耐粗放粗饲、力速兼备、适应性强、生产性能好的种质特性。鼓励支持建立马生产性能测定站,按照伊犁马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开展马匹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性能评估。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