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