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