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