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规划编制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建设区域:

(一)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草原的治理区;

(二)实施草原禁牧、休牧的区域;

(三)草原防火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和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危害的草原区域;

(五)退耕还草的区域;

(六)草原上种植牧草、饲料作物、繁育草种的区域和不宜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区域;

(七)草原野生植物禁采区、封育区、采集区和建设区域;

(八)草原需要在规划编制中明确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