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