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