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