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防火灭火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完善草原防火灭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灭火队伍,配备防火灭火设备,推广先进防火灭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灭火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预防草原火灾、报告草原火情、保护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和参加扑救草原火灾的义务。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草原火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除或损坏草原防火灭火设备,不得堵塞防火灭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