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必须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牧、休牧合同书,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牧、休牧合同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休牧草原的类型、地点、四至界线、面积;

(二)禁牧、休牧的期限、起止时间;

(三)禁牧、休牧期内的管护要求及措施;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解除禁牧、休牧后的利用方式;

(六)补偿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