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文明如厕;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乱倒垃圾、污水;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开展户外活动,自觉清理废弃物,不污染破坏环境;
(五)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文明绿色祭祀,不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对其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负责。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