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应当走人行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强行占座;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在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横穿马路或者追逐竞驶;

(四)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扬尘和积水路段,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禁止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要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抢客、不拒载,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七)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

(八)不损坏、抛弃和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