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和曝光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机制。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