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鼓励第二十一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行为:(一)关爱特殊群体,积极参与扶弱、济困、助学、助残、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动;(二)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