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