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分、界定,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后予以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公益林。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