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林农、村组集体及县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本县林业,建立和发展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林业企业。林农、村组集体及县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新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销售时,在育林基金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