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缴纳。
专业经营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人依计量数据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加收额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收取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发生的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业主未交纳费用而停止对其他业主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