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及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室外配套工程地下管网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线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和计量装置,不包括室内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监督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参加竣工验收和物业承接查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承担其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气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标明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设与其相适应的治安技术防范设施,维护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