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