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