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自建的住宅楼房,尚未实行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相邻楼房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等条件,进行必要的改造,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