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