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向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及时办理业主诉求;

(五)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业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住宅等信息;

(六)配置与物业管理区域相适应的垃圾存放设备,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卫生清洁;

(七)不得限制专业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

(八)协助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消防工作;

(九)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保安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保安人员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

(十一)及时处理水、电、气、热的故障,对业主反映的在水、电、气、热等方面问题,应当入户核实登记,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十二)提供其他保证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