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记录;(五)交接记录;(六)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