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记录;

(五)交接记录;

(六)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