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