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十五日以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不符合承接查验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五日内解决并进行复验。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