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即停即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