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人利用既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和运营停车场(库),利用建筑物地面架空层建设和运营停车场(库)。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生态停车设施和其他新型停车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监管规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