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设置停车泊位后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

(二)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面、盲道;

(五)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两米的路段;

(六)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城镇巷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

已经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撤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