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