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根据用地性质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安全防范等设施,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和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