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牌或者保护标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