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